在线: 
投稿: 57028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评析 > 详细内容
实体合法的诉讼一定能胜诉吗?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羊丽菊 发表时间:〖 2018/11/15 浏览人数:〖 552071

实体合法的诉讼一定能胜诉吗?

    在民事诉讼的案件办理中,存在着部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今天,我们来讨论以下问题:实体合法的诉讼是否一定具有胜诉权?处理案件时究竟是实体重要还是程序重要?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下案件处理结果有什么不同?
    近日,鹤庆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实体方面没有问题,但因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而未获得法院支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案件。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得出法院在办理案件时是先进行程序审查,再进行实体审查,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办理相关案件,即只有在程序合法、实体诉求合法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诉求才能被法院支持。
    下面,我们结合具体案例来进行分析、评说。
   【案件情况】
    鹤庆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的(2018)云2932民初612号原告王某1诉被告李某某、王某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回放】
    原告王某1与第一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双方共同生育了长子李甲和次子李乙。1998年前后,原告王某1与第一被告李某某离婚,现婚生子李甲、李乙均已年满十八周岁。199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告李某某名下享有现原、被告诉争的下路下0.86亩土地的承包权,承包期限从1998年8月1日至2028年7月31日止。现争议的田地还在被告李某某名下,没有流转登记记录。2012年10月17日,第二被告王某2以购买的方式与第一被告李某某签订了地基转让协议书,并支付给了被告李某某地基转让费20000元及石头折价费21800元,合计41800元。2016年,第二被告王某2向当地乡政府申请宅基地批复,并经申请已取得地基名额。此后,被告王某2先后在其与李某某交易的下路下0.86亩地上进行了投资,准备建房。2018年5月5日,被告李某某反悔,又与原告王某1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本案争议的下路下0.86亩确定分配给双方的婚生子女。2018年5月14日,经原告向当地乡镇国土部门反映后,由当地部门对被告王某2作出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同年2018年6月5日,原告王某1向鹤庆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某与王某2于2012年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二、判令被告王某2归还原告下路下0.86亩的承包田并恢复原状。原告认为:一、原告与第一被告离婚以来婚生子李甲、李乙一直由原告抚养;二、在2007年4月6日原告与李某某约定好李某某名下承包田中下路下0.86亩的田地及地上堆放石头全部归原告所有;三、二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申请村、乡调解未果后,原告到农经、国土部门反映此情况,相关部门也已给被告王某2下了停工通知。
    被告李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的事实和理由完全没有意见,完全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王某2辩称:一、本案中原告不适格,请法院从程序上驳回原告的起诉;二、其与李某某的地基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从实体上也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为,李某某是本案争议田地下路下0.86亩的承包人,与原告无关。其从李某某处流转得该争议土地后,已取得该地的用地批复。此后,其在该田地投资投劳准备建房,现李某某要求返还该地,则须向其赔偿大约20万元的经济损失。
    【审判】
    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土地承包关系应予以保护,二被告私自买卖土地的行为经有关政府部门予以责令停止,故二被告的行为显属不当,应予纠正。原告虽与被告李某某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但双方婚生子女李甲、李乙均属当地农村人口,且与李某某为同一户,李某某作为户主,其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也是其共同家庭成员李甲、李乙应有的权利。现原告王某1要求主张的事实虽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其在本案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前就与李某某离婚,故本案由王某1主张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显属不当,应由其他共有权益人李甲、李乙进行主张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驳回原告王某1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法官说法】
    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一定要依法、得当,既要遵循程序法,也要遵循实体法。民事诉讼是法律关系中最为基本和常见的存在,只要有民事法律诉求的主体都可以依法申请提出诉讼请求,但并非所有的诉求都符合法律的规定,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程序合法、实体诉求合法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诉求才能被法院支持。实体合法很好理解,也就是要合乎法律的规定、合乎党政方针、合乎社会公序良俗,即所谓的合情合理合法,其实情、理、法在很大程度上能互相包容和印证。而程序合法则受到程序法的严格规范和界定,即法律对民事诉讼的主体进行了严格和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确保诉讼主体的合法性。因此,在实体合法的同时还要考量和顾及到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主体是否适格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发现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故作出以上判决。
    在本案中,法官除要审查具体诉讼行为的合法性外,还应该要审查行使诉讼权利的主体的合法性。即法官在收案后,首先要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资格问题,只有适格的当事人才能拥有诉讼实施权,才能行使就具体诉讼请求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法院只有针对适格当事人作出的判决才具有法律意义和执行力,因此,当事人是否适格是法院作出有效判决的前提,当事人资格的审查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原告与第一被告离婚在前,第一被告取得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后,李某某作为李甲、李乙之父,其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也是其共同家庭成员李甲、李乙应有的权利。而原告与李某某已离婚且不是同一家庭成员,故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原告无关,原告在本案中的主体不适格。
    法官在此提醒,当事人行使诉讼实施权时要考虑实体权利是否合情合理合法,也要考虑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在行使诉讼权利前多咨询、多斟酌,避免盲目诉讼和重复诉讼。只有在程序合法、实体诉求合法的情况下,当事人的诉求才能被法院支持。法官建议每一个公民在行驶民事诉讼权利前一定要严格依法依规,做到合理的、正确的、规范的、慎重的、理性的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编写人:鹤庆县人民法院羊丽菊)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实体合法的诉讼一定能胜诉吗?
上一条信息:男子酒后强吻麻将馆女顾客被判刑 下一条信息:自来水多层渗透之责任分析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