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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诚信原则的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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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乙燕 发表时间:〖 2019/6/4 浏览人数:〖 242579

    一、法律规定的诚信原则折射出的经济学原理
    诚实信用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四条中的规定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约束了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诚实、守约、讲究信用、不欺不诈,为实现正常的民事活动秩序和规则,为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减少成本,是维护秩序和维护双方利益平衡的基本准则。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在民法分则中的几项规定也深刻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立法初衷。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的民事活动中制约和平衡了双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和权益。已经是一条有权威地位的民事活动准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遵循主观诚信、客观诚信、裁判诚信。在这条准则的要求比照下,上文的案例中的中介机构与购房者订立的合同中约定对满意房源必须通过本中介公司购买,否则不予以看房的规定本身就具有霸王条款性质。
    诚实信用原则的设立符合经济学原理是成本最低原理。在民商事活动中,围绕民事行为和商品交易行为,民商事主体为实现交易目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和其他法律行为,必然花费一定的成本,投入人力和物力。按照约定完成一个契约的过程。在履行契约的过程中,契约双方的约定是行为的准则和要求。如果一方翻悔或是利益的变换、权益的纷争导致契约难以履行的结果是增加双方的各类成本。导致行为人之间的争议和矛盾剧增,正常的民商事秩序受到阻扰,导致了交易成本和其他社会成本的增加。违背了经济学中交易成本最低原则。也有悖于市场经济中交易的目的和本质。     二、现代社会对传统诚信机制的新挑战
    从案件中居间合同条款的约定而言,本案件的被告已经违背了合同中双方的约定:被告购买原告陪同看过的房子必须通过原告为中介,如果不通过原告为中介购买将赔付房价总款的百分之十的赔偿。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该赔偿约定的损失。但是,法院的判决被告支付部分款项的最后结果也对合同法的规定提出了司法实践的挑战。下文从诚信和各种因素的联系分析为诚信机制的构建打下基础。
    1、诚信与经济学
    诚信约束公民和法人的行为,公民和法人按照双方的约定,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按照一般观念,都有“货比三家”的习惯,但是,因为在购物过程中的路途、挑选等花费加大了成本。而且,从经济学的角度,挑选货物其实隐含了对商家的不信任,并且时间和路程的花费延长了交易周期,导致降低了资本的周转速度。从资本周转和交易目的的角度考虑,东挑西选,违背了交易成本的基本原理。所以,诚信原则的约束可以降低交易的成本,促进资本的生成,是维护经济发展的一条基本法律原则。按照诚信的约定履行可以使交易方式简单化,在达到同样的目的的条件下,诚信可以让交易双方降低成本。
    2、诚信与社会主流价值观
    诚信作为一种公众思想形态的一种道德观念,在于公众自觉遵守、依法遵守。在相互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把约定和协定的,相互认可、认同的观念、约定遵照执行。而公众的观念随各自的经历、生活环境、相处的人群、事件的发展和情势的变更发生变化,对诚信的定位和价值认定也会发生变化,各方观念的变化也会影响诚信准则的认定。如上文案件中,原告和被告的关于看房未履行约定的赔偿金额在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后发生了分歧。发生纠纷的原因在于被告在看房和购买的过程中的观念发生的变化,在正常的价值观念的驱使下,对原来约定的赔偿金额也发生了分歧。对按约诚信的观念提出了挑战。按照约定诚信,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合同的约定又违背了主流价值观念,也违背了诚信的另外一个约束规则,合同的约定需要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赔偿费用的收取过高,不合理,并不符合交易支付行为的公平正义,按照劳动分配报酬以及其他报酬分配的理念,也难以把诚信原则和社会主流的正确观念相融合,从而影响到诚信的本义和诚信的履行。
    3、诚信机制与地域、历史发展、社会发展
    每一个成熟理念、观念、机制的形成是经过长期的在某一个地区,经过各种事件的发生、人与人之间的磨合和认同从而形成的、被公众所认可的观念和准则。各个地域的历史发展,小到生活观念,大到政治观念,价值观念在不同的生存经历过程中、在不同的政治形势和经济政策的影响下,形成了不同的价值理念基础。例如诚信机制,中国注重人情和自觉的认可的观念与西方国家重契约的差别导致了诚信原则的履行出现了区别。例如案件中的判决没有完全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来判决,而是折中了双方的意思表示和实际付出的劳动以及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作出了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判决也表现出了诚信机制在与地域观念、意识形态差别而形成不同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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