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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审判行为的原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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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鱼跃 发表时间:〖 2018/10/20 浏览人数:〖 19158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第二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由此可见,纪律监督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怎样才能完善纪律监督机制,有效遏制违法审判行为呢?本文试从违法审判行为产生的原因、遏制措施等方面作出粗浅分析,旨在抛砖引玉。
一、违法审判行为的形成原因
违法审判行为是司法腐败的外在表现形式,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背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而且影响了司法公正效率理念的实现以及法院改革与发展。究其原因:
(一)思想观念错位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理念信念淡化,价值观错位。人民法院权重责大,法院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才能抵御当前社会转型期间各种思潮的冲击。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个别法官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错位,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性膨胀,贪图享受,特别是见到文化没有自己高的人赚的钱比自己多,过的日子比自己好时更是心理失衡。于是就萌生出以司法权谋钱的错误观念,在行动上就产生了违法审判行为。二是思想改造退化,宗旨观错位。少数法官面对新的形势,不能“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缺乏政治敏锐力,放松警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宗旨观错位,不再以为人民服务为工作的宗旨,而将为自己的或亲属谋利作为行事的准则,导致在审判行为中产生违法行为。三是自律意识弱化,道德观错位。少数法官平时不注重职业道德修养,头脑里没有一点道德,纪律约束,自我约束,自我控制能力差,对自己总是标准不高、要求不严,导致违法犯罪。
(二)权力监督乏力
人民法院掌握着审判权,权力失去了监督,就会滋生腐败,必然导致违法审判行为的产生。面对“足够的诱惑”,单靠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有时是难以抵挡的,必须依靠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和有效的内外监督。从外部监督来看,当前对人民法院监督的部门虽多,可监督制约主体各自为阵,力量分散,再加上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导致监督主体无法充分了解监督客体的真实情况,无法实施有效监督,使得监督制约往往流于形式。从内部监督来看,尽管已初步建立了“不能为,不敢为,不愿为”的监督机制,但这些机制在实际监督中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作用没有得以发挥。一些法院主要领导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着差距,认识上不到位。有的过高估价在反腐斗争中取得的成绩,对其他单位发生的问题,不能引起高度的重视;有的强调时间紧业务重,忙于事务性的工作,对于如何加强队伍管理,完善监督机制,只限于一般号召,简单的规定几条应付一个检查完事,存在着严重的一手软一手硬的现象,对于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财问题,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只停留在口头上,没有摆到领导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进行研究;还有的领导 不讲原则,求一团和气,做好先生,帮助干警“遮丑”护短,查而不处,处而偏轻。由于内外监督机制的弱化、软化,极易导致了权力的滥用,从而产生了违法审判行为。
二、对遏制违法审判行为方面采取的有效措施的思考
如何推行事半功倍的措施,遏制违法审判行为的发生,是摆在法院管理层面前的当务之急。笔者从事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多年,通过实践探索,认为要有效遏制违法审判行为的发生,应坚持预防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开展保洁执法,公正执法教育活动,筑牢思想防线
要根据构建和谐诉讼、和谐法院的法院工作要求,针对法院干部队伍的思想现状,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有的放矢地深入开展保洁自律、公正执法的各种教育活动,切实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筑牢干警思想上的防腐拒变城墙。如笔者所在法院每年都会不定期地在全院上下采取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形式,组织干警下基层进行案件回访,司法亲民活动.广泛征求意见;全体法官围绕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法院形象,积极建言献策。通过认真梳理归纳总结征集的意见和建议,院党组经过统筹安排,集中时间和精力,相继开展不同形式的警示教育活动,并在各个庭室配置警语牌。开展廉政教育进庭室、进家庭活动,大力营造廉政氛围。这些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筑牢了思想防线基础。使干警能树立公正执法、清廉司法,公平正义的司法形象。
(二)着力完善监督制度,形成“无缝隙”管理机制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范干警行为,必须向管理要公正、要效益、要形象,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做到领导决策用制度推行,干警行为用制度约束,各项工作用制度考评。凡是有审判权、执行权、人事权,涉及管案、管钱、管人的部门,制度就应延伸到这些部门。根据法院工作的特点,可分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一、审判管理方面,应制定有关审判流程管理、审判委工作规则、绩效考评办法,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要求和评比办法、办案能手评比、庭审观摩评比、执行工作规定,错案追究办法等规章制度;二、人事管理方面,应建立岗位考核、法官行为规范、法官业绩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三、行政管理方面,应制定安全保卫、环境卫生、考勤销假、车辆管理、招待费管理、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以形成内容涵盖法院管理每个环节,结构尽量严谨,配置相对科学,程序力求严密,权利相互制衡的长效管理运行机制,确保法院管理制度化无缝隙。
(三)狠抓制度落实,约束和规范法官行为
完善的管理制度,如果没有切实的措施来使之落到实处,也难保设立制度的作用和功效全面发挥,再好再完善的制度也不过仅是纸上富贵。要使法院的各项管理制度发挥作用,应在抓落实上做文章。首先要积极实行庭长负责制。法院党组应与庭室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把内部监督落到实处。其次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预防工作,要进一步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职能,通过司法统计工作,文书报送工作督查各庭室的办案进度、案件质量和绩效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经常性地开展裁判文书评比、庭审观摩竞赛和新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集中研讨等活动,切实解决案件裁判文书和庭审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审判质量。同时应注重加强对发改案件的监督,防止和降低发改率,杜绝错案的发生。一是要建立健全对上诉案件实行移送前的“三查”制度,预防违法审判的发生。即对上诉案件先由承办法官自查,然后由承办庭室负责人审查,最后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评查员评查,以便尽早发现和完善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要建立健全对发改案件,进行错案分析制度,查找违法审判线索。案件被发改后,首先由承办人及时写出被发改原因过错分析自查报告,再由庭局领导写出复查意见,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过错原因分析,对认为存在主观过错或有违法审判行为的由审管办提请审委会讨论认定,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对该承办法官及庭局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从而严格预防和减少错案和超审限案件的发生。
(四)坚持责任追究,确保职责相应
为了保证干警不出问题,遏制违法审判行为的发生,就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有错追究谁”的原则。对于这个问题,许多单位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解决,笼统提违法审判责任多,具体追究少。之所以这样,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责任未细化,构成违法审判追究的内容不明确,实施起来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因此不好抓落实。怎样实施责任追究呢?第一,必须明确责任追究的概念。责任追究是指对违法审判行为人的失职行为进行追究。它着眼于对职务特定处理的追究关系。第二,对责任性质分解细化,明确职务追究的责任范围,针对职务追究责任,制定出相应的处罚细则。发生了问题,便于“对号入座”,以警示各庭室干部。这样使干部人人明白什么样的违法行为构成责任追究,自觉避免被追究责任,尽职尽责地行使审判权,遏制违法审判的发生。
综上所述,只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制度建设,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产行责任追究, 建立和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纪律监督机制,法院违法审判行为一定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和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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