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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地偷盗电缆,身陷囹圄追悔已迟
直到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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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峻崎 发表时间:〖 2018/6/25 浏览人数:〖 58441

三兄弟因工作不顺手头拮据,无意间发现在建住宅小区内的电箱电缆线疏于看管,遂心生贪念一月内前往数个在建小区盗取电缆线,却不料疯狂的行窃最终迎来的是冰冷的镣铐和法律的严惩。2018年3月7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王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000元,其中1150元冲抵违法所得,850元冲抵罚金,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王氏三兄弟因手头拮据,遂动起前往在建小区工地偷盗电缆线获财的念头,2017年4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王甲伙同王乙、王丙(二人已判决)经过精心策划后,前往经开区某在建小区盗窃工地一楼电箱中电缆线300斤,随后在小区门口以4.5元/斤的价格出售给收购人员,所得赃款三人均分,经计算,被盗电缆线价值约7700元。得手后三兄弟愈战愈勇,4月下旬再次前往镜湖区某在建小区,在小区在建地下室内电箱盗窃若干电缆线,随后三人将盗得的电缆线以2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人员陈某(已判决),所得赃款三人均分。在盗窃实施过程中,被告人王甲共分得赃款1150元。案发后,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王乙、王丙、陈某全部退赔了本案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芜湖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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