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群众支取已故亲友的银行存款,现将该类案件处理的法定途径和需要准备的材料进行整理、告知:
第一种方式:全体继承人在公证机构对遗产分配进行公证,然后在银行支取,所需具体材料以公证机构要求为准。
第二种方式:由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所需材料如下:
1.村委会证明(主要证明继承人的范围,由出证人签名并加盖村委会印章);
2.继承人身份证、户籍簿复印件;
3.存款信息;
4.遗产分配协议(放弃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出具书面申明并亲笔签名);
5.起诉状;
6.按照规定缴纳受理费。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作者:徐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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