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家中盖房,将工程发包给个体建筑户赵某,赵某无建筑资质。施工中,受雇于赵某的王某不慎掉落受伤。王某起诉赵某与王某要求赔偿。 【审判】 王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赵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将盖房工程发包给赵某。赵某的雇员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掉落受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王某与赵某均应对王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人互负连带责任。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保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发包人应当知道工程建设需要相应的资质,其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赵某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没有安全措施致王某受伤,王某与赵某应当连带赔偿王某的相关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定作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定作人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前提下,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合同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或者自身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完成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为内容的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承揽关系与传统的承揽有明显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分别加以规定,但不能因此否认建设工程合同所具有承揽合同的基本属性。因此,此处规定的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过程,适用在建设工程中造成损害的情形。 对于承揽人的雇员,属于承揽人还是属于承揽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承揽人是自然人,雇员自然是承揽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承揽人是非自然人组织该如何确定雇员的位置?相对于定作人来说,承揽人雇员一切完成承揽工作的活动都是代表承揽人的行为,其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承揽人自身的伤害。至于承揽人与其雇员之间如何承担责任,由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由此可见,不管雇员是作为承揽人自身,还是作为承揽人之外第三人,均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可以请求赔偿的权利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条相比,十一条规定的发包人或者分包人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限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雇主没有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过错程度比第十条的规定要高。但对于需要承担责任的范围来说,包括但不仅限于建设工程等承揽合同,可以确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有交叉的地方(比较明显的就是明知雇主没有资质而将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雇主引发的事故损害),但两者并不矛盾。由此,王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赵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将盖房工程发包给赵某,赵某的雇员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的过程中因安全事故受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王某与赵某应当对王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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