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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村借贷纠纷问题的细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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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鲁建媛 发表时间:〖 2017/9/21 浏览人数:〖 61627

    近年来,农民生活逐渐富裕,手头上的闲置资金日益增多,这些钱存在银行利息太少,炒股票风险太大,于是很多人把钱借给他人,以获得较高的利息,于是形成了民间借贷。由于这种借贷目前尚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发生于广大基层农村,涉及人员广泛复杂,一旦发生纠纷,处理不当,借贷双方人身安全将受到威胁,将对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农村稳定,值得分析研究。
    一、农村民间借贷现状及存在问题
    民间借贷是与正规金融相对应的概念,泛指一切以个人信用为基础,通过绕开正式的金融体系而直接进行的、未得到国家法律认可的、尚未纳入政府监管范围的资金借贷行为。在金融资源匮乏、投资渠道较少的广大农村及城镇地区,民间借贷发展势头迅猛。作为农村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民间借贷有其独特之处,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它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1、农村民间借贷的用途从早前的生活借贷,转向扩大生产经营和提高生活质量为主。主要用于生产领域。包括个体工业、商业及服务、运输、农村种植、养殖等,从投资启动到运转、扩大规模均需大量的资金。这是民间借贷最主要的用途。
    2、民间借贷主体多样化。民间借贷的主体从以有“借”而无“息”的有余钱的亲朋好友,转向以获利为目的“食利”人员、资金较为宽松的私营企业,包括放高利贷者。同时,随着民间借贷的发展,求贷主体已由原来的农户为主发展到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为主。
    3、民间借贷的利率提高。在目前情况下,民间借贷除了亲戚朋友之间不计算利息或极少部分参照银行的贷款利率外,利率一般高于银行的贷款利率,特别是为了投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比银行贷款利率要高出很多。
    4、借贷期限加长,偿还存在风险。随着民间借贷用途的变化,借贷期限随之发生变化。当前,民间借贷期限一般较长,大多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由于民间借贷的私人性质,大多是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借贷,所以,大多数债务人都能及时还本付息,即使有些延期或者少付利息的,也属正常范围。但是不能正常归还的也不在少数。
    5、民间借贷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民间借贷是一种自发的信贷活动,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缺乏担保,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不规范贷款占了很大比重,逾期不还已成为普遍现象。民间借贷参与人员广泛,且多处于社会基层,一旦发生欠款不还,容易引起纠纷,甚至发生暴力收款行为,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6、高利贷比重过高,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由于缺乏适用法律的监管,对其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使一部分民间借贷者靠放贷取得非法高额利润,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
    二、由于农村借贷的不规范化,是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农村的民间借贷与城镇借贷相比有着其自身的特点:
    1、是农村民间借贷的用途集中,主要是用于生产周转,其次为建房、生活消费;
    2、是农村民间借贷金额较小,但借款期限较长;
    3、是农村借贷以互助性质居多,但近年来借用放贷、以利息为生的职业放贷人开始出现,应予注意的是农村闲散资金有经职业中介人集中后流向赌博等非法领域的苗头;
    4、是城镇借贷规范化,而农村借贷口头化。由于农村借贷的不规范化,是农村民间借贷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现实生活中,农村的民间借贷多数发生在亲戚、熟人、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熟悉,关系较为密切,尤其是在农村更加重视亲缘、血缘关系,因此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无任何书面证据。在此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尴尬境地。
    2)  还款无收据,借据未收回
    3)  借据、收据欠规范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借据、收据中均有许多不规范之处,致使文义含糊、不确切,成为双方的焦点。
    A、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
    按照规定,本人姓名应以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名字为准,但在农村,许多人习惯称呼别名,另外由于文化水平限制,图一时的方便,在字条上书写的经常是别名或用同音的别字来替代。当发生纠纷诉至法庭时,若对方否认或以此提出抗辩理由时,举证责任则会转移。
    B、利息约定不明确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借贷双方虽约定了利息,但由于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界限,超出部分的法律不予保护。有些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即使对方同意,该部分也不受法律保护,意定不能违反法定。
    C、收据不明确
    出具的收据只写了还款金额,但并没有注明此为本金还是利息,这直接关系时最终的还款总额,容易引发争议。
    D、催款不及时
    在农村民间借贷中,由于催款不及时而使借款的收回产生风险的现象也不乏其例。在百余件民间借贷纠纷中,自约定的还款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也不在少数。按照法律规定,双方约定还款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两年后起诉的,依法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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