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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赖账”,法院扣划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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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德 发表时间:〖 2018/6/25 浏览人数:〖 241355

没房、没车、没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防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该案执行款,成功的破解了这一难题,此举不仅有效地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扩大了执行范围,不失为打击“老赖”的又一记重拳。

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叶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防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判决:叶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合计86502.22元。然而,被执行人未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义务,某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立案受理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其仍置若罔闻,拒不履行。2018年5月25日,该院将叶某某纳入“失信黑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叶某某名下住房、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未放弃执行,继续通过走访调查,核实叶某某在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城办事处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73247.40元。根据有关规定,叶某某在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城办事处账户存有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范畴,且叶某某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强制执行相关要求。

6月20日,防城区人民法院立即向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城办事处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要求扣划叶某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73247.40元。在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防城办事处配合下,防城区人民法院顺利扣划到案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不包含在规定的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故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为破除执行难,防城区人民法院利用信息化,推动执行现代化,通过扣划住房公积金的方式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打开了执行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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