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6月,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朱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十二里半方向同向行驶,刘某在超车过程中变道至朱某摔倒受伤,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住院期间,刘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未赔偿其他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朱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朱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5万余元。
执行现场
判决生效后,刘某仍未履行义务。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刘某,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刘某拒不到案。今早“执行110”接到线索,被执行人刘某正在田地里帮他人运输麦子,执行干警果断出击,在田地里将被执行人刘某抓获。
考虑到申请人朱某年事已高,被执行人刘某家境困难,执行干警同情双方的遭遇,便组织双方来法院协调案件。在执行干警的调解下,申请人朱某表示愿意放弃1万余元的案款。但申请人刚走出接待室,被执行人刘某就开始大声辱骂,申请人听到后当即表示不接受调解。对于被执行人刘某随意谩骂的行为,为维护法律尊严,来安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对刘某处以罚款的决定。眼见于此,被执行人刘某终于认识到自身错误,对自己的行为具结悔过,向执行干警和申请人当面道歉,又主动联系亲属,帮助其履行了全部案款5万余元。
法官提醒
“司法不容蔑视,法官不容侮辱”。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在此提醒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案外人,切莫逞一时口舌之快,肆意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任何侵害法官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姓名:邓玉楼 通联:来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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