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秦都法院综合(行政)审判庭依法处置了一起未经法庭许可,两次不间断偷录庭审进程的妨碍诉讼行为,并对当事人马某处2000元罚款,责令其书面检讨。
当日,秦都法院综合(行政)审判庭法官黄宁在该院14号法庭公开审理一起案件时,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马某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次庭审。承办法官在庭审前,宣布了法庭纪律,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未经允许不得录音或录像,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人将按照诉讼法规定进行处理。但在庭审时,原告代理人马某无视法庭纪律,私自使用手机对庭审过程进行了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录音,直至庭审中途被发现。
承办法官当庭对其进行了口头训诫,经询问,马某此前与法院工作人员通话时均私自录音。承办人随即对其录音的手机进行了现场证物袋封存。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与行政(综合)庭庭长对马某违反法庭规则行为和未经他人允许私立录音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和教育。然而,马某依然坚持认为自己行为虽不当,但并无恶意也不准备外传。鉴于马某多次录音、违反法庭纪律,在庭审中私立录音,且经过庭审训诫和庭后批评教育后,在与工作人员通话时,依然存在录音行为。 5月30日,经法院院长批准决定,依法对马某处以2000元罚款,同时,责令其删除两部手机存储的通话录音。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尊重法律权威,共同营造规范、公正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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