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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酒驾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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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婧 发表时间:〖 2023/5/9 浏览人数:〖 45785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巧家崇溪籍人士,现居住于四川省宁南县幸福镇某村,2023年1月某日其欲从幸福镇驾驶摩托车前往崇溪,途经巧家过境路时其逆向行驶,与肖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王某当场昏迷,随后被送往医院。交警到现场后发现王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测,经检测其就血液乙醇浓度含量为199.95mg/100ml。事故造成被告人王某小腿骨头断裂。经交警部门鉴定,被告人王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随后,被告人王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相继取保候审。经公安机关调查及被告人本人供述,被告人于事故前晚因心情不好,借酒消愁,喝掉半斤左右白酒,事故当天早上六点左右,又喝掉一两左右白酒,其饮酒驾车的行为属实。
裁判结果:经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危险驾驶罪成立,判处被告人拘役4个月缓期8个月执行,并处罚金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发[2013]15号)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案例启示:近年来,危险驾驶罪居高不下,酒驾行为屡禁不止,为社会及个人带来巨大危害。部分群众对酒驾行为认识不到位,觉得喝得少就没有问题,或者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被交警查获,自己有足够的能力规避风险。殊不知正是一次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自身或者他人的伤害,轻则造成车辆等财物损失,重则危害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醉酒驾驶一旦被查出,醉驾者要接受的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和伴随一生的犯罪前科记录。一旦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都可能为此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和相关后果。提醒广大驾驶员,增强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莫存侥幸心理,坚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供稿人:郑婧 单位: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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