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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法院:婚后夫妻中一方生活不能自理,另一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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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萍 发表时间:〖 2023/4/26 浏览人数:〖 54683

群众的需求在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就送到哪里。4月19日下午,北安法院通北审判团队到北安市通北镇长寿园老年公寓巡回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于1996年登记结婚,原告宣称被告脾气暴躁,且多年对原告实施家暴,被告则辩称原告系因被告于2022年脑出血,术后生活无法自理且无经济来源,才提出离婚,故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在离婚后,给付被告扶养费,至被告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时止,否则不同意离婚。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悉心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鉴于双方就离婚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考虑双方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法官在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下,对双方进行耐心地调解。但双方就扶养费问题始终争执不下,且情绪愈发激动,法官为避免影响养老公寓其他老人的休息,与双方当事人约定于下周一进行第二次调解,并希望双方在冷静思考以后,能够将该起离婚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如若仍然调解失败,就择期宣判。
虽然此起离婚案件经过一次调解没有成功,但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养老公寓的老人纷纷表示“原来法院还能出来开庭呀!”“原来现在打官司也不费劲了呀”。
接下来,北安法院通北审判团队将充分发挥基层审判团队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将庭审开到田间地头、房前屋后,继续开展更有温度、更便民的巡回审判工作,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司法温暖。
法官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本条的规定,婚后夫妻中一方生活不能自理,另一方是可以提出离婚的。但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的考虑后判定是否允许离婚。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作者: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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