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您别下拘留、罚款决定书,我们负责追回案款,就算追不回,我们也自掏腰包来赔偿,请给我们一个月的时间来处理……”张家港市某单位的负责人这样向执行法官请求说到。 2014年底,廉某与张家港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某炉料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400万元,杨某进行担保。合同到期后因借款人未能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廉某遂诉至和龙市人民法院。 2016年6月,履行期限届满仍未履行,廉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被其他法院拍卖,剩余的拍卖款已分配给了廉某。此后再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僵局。 2021年,廉某经多方打听,发现杨某有退休工资。执行法官赶赴张家港市,立即冻结了杨某的工资卡,同时向杨某的原单位和相关社保金管理部门出具法律文书并告知:“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其工资卡账号”。 一年后,法官发现杨某工资卡内没有余额,遂即对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发现,张家港市某单位有协助执行义务,但疏忽管理,导致杨某更换银行卡后资金流失。执行法官立即向该单位发出《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责令其追回相应款项,如到期仍不能追回案款,则向该单位出具拘留、罚款决定书,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至此,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最终,流失的9万余元案款打入法院账户,并支付给了廉某,挽回了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龙市人民法院 董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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