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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赵某某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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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庆元 发表时间:〖 2022/11/30 浏览人数:〖 325610

——鹤庆县法院“亮剑”食品安全犯罪,筑牢“舌尖”安全屏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总有一些商贩为谋取不法利益,罔顾法律规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威胁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近日,鹤庆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赵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有力打击了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民生福祉。
2022年3月7日、8日,被告人赵某某两次购买了两头死牛。死牛被解剖后,赵某某将其中一头死牛的小腿腱子肉约10市斤拿到鹤庆县城南过渡农贸市场其摊位上进行销售,获利400余元,剩余牛肉均冰冻在其牛场的冰柜内。2022年3月23日经大理白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兽医技术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后认定:“两头死牛属于死因不明的动物,牛肉等产品不符合补检条件,存在药物残留和食用后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依法应收缴销毁,进行无害化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主动交待其于2022年3月以前曾购买十余头已死或濒死的黄牛,解剖后已销售并已主动上缴销售所得人民币78590元。办案机关扣押了赵某某持有的带骨牛肉519.5市斤、牛头蹄2套、牛皮2张。2022年7月18日大理英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扣押的死牛肉等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购买死因不明的动物进行解剖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本案是鹤庆县人民法院今年以来审理的第二起涉食品安全案件。
食品是人类生存的第一需要,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吃得更放心、吃得更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来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今后的工作中,鹤庆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食品安全类案件的办案力度,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筑牢食品安全的司法“防火墙”。(鹤庆县人民法院 尹庆元供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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