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庆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近日,鹤庆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顾某某、罗某五、李某全、赵某伟、徐某兵盗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五名被告人被判处刑事、民事双重惩罚!
案情回顾:2020年至2022年3月7日期间,被告人顾某某、罗某五、李某全、赵某伟、徐某兵五人相互邀约、伙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李某生、洪某全、罗某新、罗某斌及张某元(另案处理)、李福某(另案处理)为谋取经济利益,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窜至云龙县、剑川县、洱源县、祥云县、丽江市永胜县等地境内的山场盗窃造型比较特别的云南松,进行简单的修剪和塑形后,通过微信、快手、抖音、视频等方式推送树木照片、发布销售信息,双方议定价格后通过网络、物流快递投运等方式进行销售,先后盗挖了25起54颗云南松。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各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九名被告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补植补种)费用751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罗某五、李某全、赵某伟、徐某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挖集体山场的林木进行倒卖,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各被告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秘密盗挖云南松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林木权属者的财产所有权,同时造成森林资源的破坏,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为此,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顾某某、罗某五、李某全、赵某伟、徐某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刑罚,依法没收在押作案工具、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同时由九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补植补种)费用7514元。(鹤庆县人民法院 尹庆元供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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