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王某一直未婚,有一院房产和部分存款,1995年他50岁时收养一子王晓某,2002年大学毕业后,出国留学,从此后很少联系。王某考虑自己未来无人照顾,便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双方协议由村委会负责王某的生养死葬,王某的全部财产在其死后归村委会所有。 王某生前有一好友耿某,对王某照顾有加,因此,王某又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存款赠与耿某。 2022年12月王某去世,村委会在处理完丧事后,耿某拿着遗嘱要求接受遗赠,村委会不同意,耿某提起诉讼。
案例评析: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亦称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民事行为。 它既为协议,则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一致。 (2)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有一定限制。 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且扶养人无法定抚养义务。 (3)遗赠扶养协议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但遗赠人履行将遗产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则必须在其死后才能实现。 (4)遗赠扶养协议双务的、有偿的、诺成的、要式的民事行为。 (5)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和法定继承。 遗赠抚养协议具有契约的性质,需要双方同意方可成立,各方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这种契约在受抚养人生前已经开始,它和遗嘱继承或者遗赠的性质不同,后者,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执行。遗嘱乃是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征求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意见,并可以随时取消和变更。而遗赠抚养协议一旦成立,单独一方不能随便取消和变更,因此,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继承和遗赠。本案中,王某生前和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并接受了抚养人的抚养,同时,他又立一个遗嘱,将自己已签订协议的财产遗赠给耿某,违背了遗赠抚养协议的规定,因而,这个遗赠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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