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028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评析 > 详细内容
本案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常保民 发表时间:〖 2018/2/28 浏览人数:〖 62591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27晚上,被告人周某、汪某、崔某、王某等人酒后在秦都区某音乐会氧吧房间唱歌、喝啤酒期间,为寻求刺激,周某、汪某、崔某、王某等人用啤酒相互喷洒对方,并将空啤酒瓶砸向房间内的玻璃造型墙,致该房间北墙被砸坏玻璃17块,东墙被砸坏玻璃22块,西墙被砸坏玻璃10块。经鉴定被损坏玻璃造型墙价值15517元。    
    2017年5月9日,四名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秦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汪某、崔某、王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分歧    
    对于本案中周某、汪某、崔某、王某的行为定性存在如下两种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汪某、崔某、王某的行为应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汪某、崔某、王某仅仅是由于酒中“无德”,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公然藐视社会法纪,毫无顾忌的、肆无忌惮地毁坏他人财物,完全是在公然藐视社会日常生活交往规则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结果,是一种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故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另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汪某、崔某、王某的行为应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汪某、崔某、王某故意将他人房间内的玻璃造型墙砸坏,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损失数额较大,因此周某、汪某、崔某、王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1、从主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是为了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逞强好胜、耍威风;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前者虽然也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只是为了通过损坏他人财产来达到自己逞强好胜、耍威风的最终目的;而后者也有可能出于报复、泄愤,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损坏他人财物。    
    2、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一般为无事生非;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为事出有因。是否有因,应从“因”的原因力上分析,如果原因力较弱,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即所谓的小因)不能成为损坏财物的客观理由的,应当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如果原因力较强,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可以成为损坏财物的客观理由的,应当认定为事出有因,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3、从侵犯的对象和客体上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通常没有特定的对象,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通常有特定的对象,侵犯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前者也会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但以社会管理秩序为主要的客体;后者也会同时造成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犯,但以他人的财产权利为主要的客体。    
    本案中的周某、汪某、崔某、王某,仅仅因为喝酒期间,为寻求刺激无事就将他人的房间内的玻璃造型墙砸坏,其主观上系无事生非,其没有针对特定人的砸墙行为,侵犯的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将周某、汪某、崔某、王某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发生矛盾应如何处理?
咸阳秦都法院:公开宣判张某某等三人涉恶案
婚后一方单独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应认定...
浅谈农村赡养案件
本案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公私...
本案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生产劣质食品昧良心 身陷囹圄...
上一条信息:结案后,执行前,法官还有哪些工作? 下一条信息:本案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