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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赡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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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保民 发表时间:〖 2019/1/14 浏览人数:〖 555218

    当前,随着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老年人养老状况不容乐观,尤其是在部分农村,赡养问题成为一种突出的社会现象,赡养纠纷时有发生。农村老人虽有养老保险、低保等政策性收入,但仍然需要子女承担很大的赡养责任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得不到子女的赡养,老年人精神上受到打击,物质上处于困境。以秦都区法院陈阳法庭为例,仅2018年全年,法庭共受理了赡养诉讼案件26件,执行案件23件,诉讼案件均已调解结案,执行案件均自动履行。笔者试图对农村赡养案件的成因、特点及解决对策作梳理分析,以期对解决农村赡养问题有所裨益。
    一、农村赡养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因分家析产不公引发赡养纠纷
    这是最主要的原因。在广大农村,一般而言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有的老人在分家时多会倾向于将家产、承包地、自留地等分给经济能力较差、年纪较小、成家较晚、或者自己较疼爱的子女,导致子女相互之间、父母与子女间产生矛盾。得到较少财产的子女主观地认为,分家析产是自己赡养老人的前提条件,由于自家老人在分家析产时财产分配不公,自己就可以不赡养或者附条件赡养。
    (二)因兄弟间感情不睦,引发赡养纠纷
    因为兄弟间有矛盾,甚至发生过吵打行为,没有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一方愤而不履行赡养义务。例如,李某诉三个儿子赡养纠纷一案,其子张某甲与张某丙曾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吵打,被告张某甲以原告与张某丙一起生活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履行赡养义务。
    (三)子女间互相推诿引发赡养纠纷
    赡养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多子女家庭,主要因为在这类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相互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状况。例如 ,杨某、刘某诉三个儿子赡养纠纷一案,因原告杨某、刘某系再婚,被告宋某甲、宋某乙答辩的理由就是小弟宋某丙常年在外,未尽赡养义务,自己觉得不公平。
    (四)因老人重男轻女封建思想严重,导致父母子女关系紧张,引发赡养纠纷
    一些农村老人重男轻女封建思想根深蒂固,难以摒除。因其中一子家后代中无儿子而遭到老人的轻视,致使该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如王某、阮某诉两儿子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就存在这样的情况,王某甲家只有两个女儿,原告阮某曾以此辱骂过王某甲之妻,导致婆媳关系、母子关系恶化,王某甲拒绝赡养老人。
    (五)因老人与子女素有积怨、感情不睦引发赡养纠纷
    有些父母与子女间因生活习惯、教育方式、脾气性格等方面的差异,特别是有些父母平时不注重自身言行举止,表率作用差,导致关系不和睦,出现赡养问题。例如,苟某、郑某诉苟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双方矛盾曾经村委会调解达成协议,被告苟某某履行协议将大米买好送给原告,但原告却在当晚就将大米让女婿拉走,激化了双方矛盾,进而发生诉讼。可以说,两原告对赡养纠纷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六)因缺乏精神慰藉导致赡养纠纷
    这类情况较少,但值得我们关注。在农村人口大量进城务工的今天,留下了许多空巢老人,他们有的在物质上并不匮乏,但情感空虚,缺乏子女的关爱。例如,原告韩某诉儿子韩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其主要的理由就是儿子韩某某几乎常年在外不回家看望自己,甚至有时候自己打电话还不接,自己非常需要儿子经常回家看陪伴自己。
    (七)因赡养义务人经济困难无力赡养
    此类情况大多由于赡养义务人单一,而农村经济条件差,义务人经济困难,有的甚至还有子女需要抚养,经济负担较重。 例如,上述苟某、郑某诉苟某某赡养纠纷一案,被告苟某某系两原告独子,又要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而其经济收入主要靠在家务农,经济作物仅有每年所种植的两亩辣椒,负担较重。
    二、农村赡养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绝大多数原告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
    从法庭受理的案件来看,原告的年龄一般都在70岁以上,多数老人辛苦了一辈子,现在已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几乎不能自给,都到了需要子女反哺的时候。
    (二)作为赡养义务人的子女多已另立家庭,经济负担较重
    作为被告的赡养义务人多数都已成家立业,无固定工作,且子女都在上学,经济来源单一,主要靠外出务工或者在家务农,经济负担较重。
    (三)父母与子女矛盾较深,多数案件牵扯其他纠纷
    可以说,诉请法院要求判决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只是表面现象,深层次都涉及许多家庭矛盾、积怨。
    (四)案件调解难度大
    从受理的案件来看,诉至法院的赡养纠纷案件,多数都经过了当地村委会和当地司法所多次调解,双方矛盾较深,处理不当可能激化矛盾,难以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五)案件反弹可能性大
    一般而言,经法院主持调解成功的赡养案件,开始一两年内协议双方都会按照协议履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现实情况的变化,经常会出现推诿扯皮、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农村赡养案件解决对策初探
    可以说,赡养案件在一定时期还将长期存在,那么,对于赡养纠纷的处理应当注意哪些方面呢?通过总结经验,可以从下列方面着手。
    (一)加强巡回审判,开展“阳光司法”,提高群众赡养意识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各级组织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有关法律关于赡养老人的规定,提高赡养意识。就法院而言,对此类案件要尽量到被告所在地巡回审理,开展“阳光司法”,尽可能扩大宣传效应,促使赡养义务人认识到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达到审执一件,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二)落实惠农支农政策
    对经济困难,负担较重的家庭,尽可能向当地政府、村委会反映,通过将困难老人纳入低保,严格落实养老保险、高龄补贴等政策来减轻赡养义务人负担,多管齐下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三)加强基层调解委员会、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的调解作用,及时解决赡养纠纷
    一般而言,赡养案子具有及时性的特点,需要及时处理。因此,对于此类纠纷,法院在处理时,应尽量做到及时立案,及时组织调解,尽快结案,避免因案件久拖不结给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在调解此类案件时要做到:
    1.要丰富调解方法,做到耐心、真诚、细致。赡养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其调解工作与其他纠纷的调解大同小异,但也有其自身固有特点。从立案到送达、调解、开庭,要做到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不能草率马虎,更不能冷硬横推;在倾听、调解时,要真诚以待,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达到感情上的共鸣,注重情理法综合运用;在整个处理过程中,一定要细致观察,随时了解当事人的情感思想变化,才能做到调解工作有的放矢,调解方法、调解时间的选择、调整恰到其位。
    2.要找准根源所在,对症下药。从法庭处理的赡养纠纷来看,赡养纠纷往往又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甚至可以说只要其他矛盾纠纷处理好,赡养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因此,案件处理过程中,在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时,一定还要多向村委会、左邻右舍了解情况,找准产生纠纷的根源。找准了矛盾焦点,就能对症下药,才能做到调解效果与工作效率并重。
    3.加强“诉调对接”工作。诉调对接作为一项新制度,新举措,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遇到此类纠纷,要多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基层村民调解组织、司法所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单独或者联合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达成调解协议时,及时进行司法确认,避免当事人反悔再次起诉。在确认协议后,还应当适时通过适当的方式给当事人施加一定压力,让其从思想根源上树立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意识,避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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