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从2021年8月25日开始的一年中,刘某分三次向董某借钱96000元,借款时刘某出具了欠条,注明了欠款用途和还款时间。但借款到期后,董某多次催要,刘某辩称,双方之前曾因买卖关系发生争议,其中有两张欠条就是这样形成的,现买卖关系欠款已结清,他不应该还款。 【裁判】 经审理查明,刘某自2021年8月25日,在一年中,分三次向董某借款96000元,借款时出具有欠条,但在欠条中分别写明借款用途为偿还房屋租金和进货所用。故,尽管当事人对欠条的真实含义,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但依据欠条记载的用途和表明的还款期限,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董某应偿还借款96000元。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欠条的性质,是债务关系还是借贷关系?这就要求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借贷关系时,出借双方应订立书面协议,在协议中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以免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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