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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下水管堵塞导致漏水,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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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吉市法院 发表时间:〖 2022/11/7 浏览人数:〖 79280

 

      因下水道堵塞而造成房屋反水,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那么因漏水造成的损失,应找谁承担责任呢?

近日,延吉市某小区吕女士家中因业主公用下水管道堵塞,管道反水,导致室内地板、橱柜、墙面等被水浸泡,造成损失。为挽回损失,吕女士将小区物业公司起诉至延吉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法院受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办案法官调解,吕女士与物业公司均认可物业公司承担吕女士损失的一半暨赔付吕女士1万元,双方矛盾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物业公司依据与业主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共用下水管道,具有管理、维护等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到该义务导致下水管道堵塞,由此造成的损失其应承担责任。另外,小区业主共用下水管道位于业主房屋室内,下水管道堵塞,除业主外,旁人难以发现。业主应对自己的房屋具有审慎的管理义务,对家中下水管道是否通畅、能否正常使用应积极关注。本案中,由于吕女士家中无人居住,下水管道堵塞漏水没有及时发现,对损失的扩大部分吕女士自身也应承担责任。

此外,除上述的责任主体受损失的业主、物业公司外,同一栋楼的其他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也是可能的承担责任主体。如小区共用下水管道,因某个业主的特定行为导致堵塞,如将石块、塑料等排放至下水道,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该业主承担。若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下水管道漏水,由此产生的损失,如在房屋质量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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