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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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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延吉市法院 发表时间:〖 2022/10/19 浏览人数:〖 6008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借款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后出借人请求公司与个人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公司以借款签字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承担清偿责任进行抗辩,法院对原告诉求是否予以支持呢?
【案情简介】
金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9月20日,金某以其个人名义,从刘某处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因A公司经营周转,金某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使用两个月,月利息每月1000元。”该借条有金某的签名及手印,但并未加盖A公司的公章。当日,刘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50万元款项直接汇款至金某的银行账户。
收到款项后次日,金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中的20万元汇至A公司的对公账户,另30万元汇入A公司的合作单位B公司的对公账户,并备注:A公司货款。
借款到期后,金某仅支付了两个月利息,便生病住院。刘某催款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和金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中,A公司抗辩,A公司未在借条上署名,也不知晓金某借款一事,所还利息也是金某个人行为。A公司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合意,故A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虽以个人名义向刘某进行借款,但借款事由写的很明确,系因A公司经营周转而发生借款。同时,根据法院实际查明的情况,可以证明案涉借款实际用于了A公司的生产经营。A公司是案涉借款的最终受益人,因此,刘某作为出借人,有权请求A公司与金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金某与A公司共同偿还刘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公司法人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款项被用于公司实际经营的案例。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借款的实际用途是案件焦点,也是难点。实践中,常存在出借人无法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借款用途查明难以查明,而最终未被法院支持的情况。因此,出借方在出借款项之时,应更加慎重,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共同作为借款的偿还主体,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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