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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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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海岚 发表时间:〖 2022/10/27 浏览人数:〖 43885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定金70000元,剩余购房款定金及违约赔偿金由被执行人分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偿还义务,案件得以执结。

2018年12月31日,刘某良、陆某妮与傅某钢在广西某投资公司的主持下,签订《买卖居间合约》,合同约定:“由傅某钢代理其哥哥傅某锋,将傅某锋位于扶绥县新宁镇铁北路的房屋以660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良、陆某妮,房款分三期付款。如傅某钢、傅某锋在签订合同后不将房屋出售给刘某良、陆某妮或7个工作日内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则视为违约,刘某良、陆某妮有权解除合约并要求傅某钢、傅某锋按定金的同等数额或按总房款10%作为赔偿。” 合同签订后,刘某良、陆某妮按约将第一期房款定金300000元和服务佣金19800元交付给广西某投资公司。2019年1月10日,广西某投资公司向傅某锋账户转款250000元,尚余50000元作为其他费用。傅某锋收到250000元定金后,傅某钢却说傅某锋不同意卖房。经中间人广西某投资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刘某良、陆某妮只好诉至法院。

刘某良、陆某妮请求:一、傅某锋、傅某钢、广西某投资公司共同返还购房定金300000元;二、广西某投资公司返还服务佣金19800元;三、傅某锋、傅某钢、广西某投资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6000元。诉讼中,由于广西某投资公司已向刘某良、陆某妮返还购房款定金140000元,故,刘某良、陆某妮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傅某锋、傅某钢、广西某投资公司共同返还购房定金160000元。

2019年12月9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傅某钢、傅某锋共同返还刘某良、陆某妮购房定金160000元,广西某投资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二、广西某投资公司返还刘某良、陆某妮服务佣金19800元;三、傅某钢赔偿刘某良、陆某妮违约金66000元。

判决生效后,傅某钢、傅某锋逾期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刘某良、陆某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傅某钢、傅某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网络资金、银行卡,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执行法官多次深入被执行人家中推进执行工作,被执行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执行法官耐心向其释法说理,“买卖之道,诚信至上,拒不履行买卖合同,在道德上是失信于人,拒不履行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在法律上是违法行为。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将拍卖你名下的房产来偿还,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友好交流,申请执行人体谅被执行人目前的困难,同意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自愿将赔偿金66000元减至40000元。最终,被执行人积极筹款70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余下的购房定金90000元及赔偿金40000元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得以成功执结。撰稿人:扶绥县人民法院 李海岚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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