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房屋漏水为由,连续7年未交物业费,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业主告上法庭。 【案情回顾】 张某是延吉市某小区的一名业主,在2015年搬入该小区后,一直未缴纳物业费,7年来共拖欠物业费3927元。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物业费3972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其入住小区后就发现自己的房屋存在漏水、渗水问题。其间,他多次和物业公司反映,但漏水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现在下雨天房屋仍会漏水,因此才拒交物业费。 【法院审理】 延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小区物业公司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张某作为业主享受到了物业服务,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关于张某所述的房屋漏水问题,因楼顶、公共管道等公共部位漏水,属于公共维修基金应负担的范围,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张某可另行主张权利。因此依法判决张某支付物业费等3972元。 【法官说法】 房子质量差、墙体开裂、漏雨、渗水等问题属于房屋质量问题。这些问题如果发生在保修期内,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费用,业主可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如房屋已超过保修期后发生漏水等问题,因为楼顶属于公共部位,属于公共维修基金应负担的范围,业主可联系物业配合申请公共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因此,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的漏水、渗水问题,与物业服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面向社会公众的经营性企业,负责整个小区物业的管理及维护,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费,不仅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更会影响到整个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遇到漏水问题,业主应通过合理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以房屋漏水为由一直拒交物业费,最终不仅要承担支付物业费的责任,还要忍受长期漏水带来的心理上的烦扰,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供稿人:速裁庭 候晓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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