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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意外无法继续上课,兴趣班课时费能否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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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黎阳 发表时间:〖 2022/10/14 浏览人数:〖 547942

 

现如今,很多家长越来越重视对孩子的兴趣培养,希望通过给孩子报兴趣班提升小孩才艺,让小孩赢在起跑线上,在报兴趣班这件事上,家长们可谓铆足了劲。但是报班之后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上课,白纸黑字,合同当前,能否要求退费?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22年暑假期间,吴某为儿子阿奇(9岁)报了游泳课,在试课后,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游泳兴趣班老板转账6500元。随后吴某在兴趣班老板提供的学员登记表上填写了阿奇的相关信息,登记表中明确载明“学员缴纳报名费后,一律不予退还”等信息。一周后,阿奇在户外运动中不慎摔伤,导致膝盖半月板断裂、十字韧带撕裂伤,需固定肢体治疗,短期内不宜进行剧烈运动。这样一来,阿奇便无法在上游泳课,吴某考虑才上了一次课,而且因受伤已无法继续上课,就想与兴趣班协商退回学费。兴趣班一听想要退款,便一口回绝了,称签了协议不能退款。无奈吴某只能将兴趣班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阿奇在游泳兴趣班缴费报名上课,原、被告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在正常情况下双方应依合同正当履约。但原告不慎因伤无法进行剧烈运动且有医院开具的证明,此情况属合同情势发生变更,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且双方当事人都无法预见。本案中,阿奇受伤在签订合同之后,履约完毕之前,且无法预见,继续履行合同对阿奇而言,明显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以原告方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给原告兴趣班学课费65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单次课时费3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作者:城固法院 于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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