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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儿媳上公堂 法官化解续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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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勇军 发表时间:〖 2022/8/22 浏览人数:〖 56815

 

近日,婺源县人民法院江湾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家庭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基本案情

1

江某和胡某多年来跟随儿子张某和儿媳程某共同生活,相处较为融洽,未曾发生过不愉快的事情。然这样和谐的画面却在 2021 12月的一天被突然打破,最终公婆和儿媳却对簿公堂。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在202112月份,儿子张某意外去世,这给二老的身心健康致以沉重的打击。二老坚持认为,儿子的意外去世,是与儿媳出现家庭矛盾造成的,儿媳程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儿媳程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分割儿子张某遗留下来的房屋以及抚恤金。儿媳程某接到公婆的诉状之后表示:自己丈夫的意外去世,作为妻子正处于悲痛之中。一直以来,自己作为儿媳对公婆也是照顾有加,没曾想,公婆竟然将自己告上了法庭,着实令人心寒。对于丈夫遗留下来的财产,该分给公婆的,一分也不会少,但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在进行遗产分割时,有自己一半的份额。

              2

江湾法庭受理该起纠纷之后,庭长吴刚认为,这种法定继承纠纷,法律关系虽然并不复杂,事实也比较明确,但是,双方当事人都是“至亲之人”,如果机械的按照法律程序“排期开庭”,虽然案件能够及时审结,但是双方的矛盾并不能彻底化解,反而有可能会使矛盾扩大化。为了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吴刚本着家庭和睦、彻底化解纠纷的初衷,从法、理、情的角度,多次和书记员一起,上门做双方的调解工作,耐心听取双方的意见,经过悉心调解发现,虽然“公婆与儿媳”的情绪比较对立,但是两个老人对孙女小张的关切并没有减少。于是,吴刚以关爱孙女为调解切入口,耐心说服,释明法律规定,提供调解方案,使双方逐渐打开了心结,最终同意将诉争的遗产房屋归孙女小张所有,两个老人享有房屋的居住权,直到终老。一场亲人间的继承纠纷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顺利化解,双方敞开心扉,冰释前嫌,一家人握手言和。

法官讲法

            3

二老的儿子张某意外死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二老和儿媳程某以及张某的女儿小张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张某的遗产,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也应当均等。

诉争房屋系死者张某和儿媳程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二老并无证据证明诉争房屋系儿子张某个人所有,亦不存在特殊约定的以外情形,故诉争房屋应认定为死者张某和儿媳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分割时,理应先将诉争房屋的一半分出给儿媳程某所有,另一半则作为张某的遗产由二老、儿媳程某和张某的女儿小张共同继承。

法官寄语

张某的离去,导致二老失去儿子,程某失去丈夫,对谁都是丧亲之痛,虽然二老和儿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但多年来的照顾扶持,双方不是亲情胜似亲情,况且,作为儿媳的程某与张某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希望二老看在孙女的份上,能够与儿媳“重归于好”,这样,张某在天有灵,也会安息的。张某绝不想看到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妻子在法庭上对簿公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维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维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婺源县人民法院  江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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