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与伍某于2010年2月4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施某与孙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通过微信多次转账给孙某共计数万元。伍某得知后,认为施某的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孙某、施某在伍某及施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持非正当的男女关系,孙某一段时期内频繁接受施某赠与的金钱,且包含多笔数字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如 “520”、“1314”;上述行为系未经伍某同意的私自赠与行为,赠与的是伍某、施某的婚内共同财产,施某婚内赠与孙某财产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原则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赠与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孙某因无效的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遂判决孙某将施某赠与的金钱退还伍某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一旦有出轨等行为,不仅伤害夫妻感情,也会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同时还要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作为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不仅要受到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还要面临“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得不偿失。芜湖经开区法院 何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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