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到法院时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并请注意以下几点:
一、务必要填写。部分当事人害怕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以为不在法院签任何材料就万事大吉了,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填写要真实准确。部分当事人填写时比较随意,这也是不正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许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会委托律师,进而送达地址确认书也由律师填写。此时,律师就要注意了,你在法院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不只适用你目前受托的诉讼阶段,而是适用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所以,如果律师在后续阶段没有接受当事人委托的话,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当事人送达地址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芜湖经开区法院 何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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