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等六人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三人开设木材加工点,因经营状况不好,三人商量办理木材加工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取开票费并平分获利。2017年5月,姚某某经人联系同意担任木材加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配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于2017年5月12日登记成立某木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通过公司会计于2017年6月在税务局为公司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自2017年6月24日至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三人以木业公司名义伪造虚假的进项交易,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向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7份,价税合计总和为628.7万余元,税额合计91.3万余元,三人从中赚取开票费。其中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王某受他人委托在上述木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赚取开票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等四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成立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情节及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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