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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权利人积极网络维权,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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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杰健 发表时间:〖 2021/2/19 浏览人数:〖 358385

伴随网络购物的不断繁荣发展,利用网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已经屡见不鲜,这不仅给权利人声誉、信誉、利益等带来巨大冲击,更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国家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背景之下,权利人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向侵权者进行亮剑,以净化市场,这其中就包括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2020年,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共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79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共挽回经济损失共计2005340元。

2000年4月7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004年5月25日,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6月14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547888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热水壶等。2014年9月13日,该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延至2029年6月13日。2016年1月14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了第15713572号“美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热水壶等,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3日。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获得“美的”、“”等系列商标使用权。

2020年期间,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调查发现,淘宝网、天猫网、1688阿里巴巴批发网等平台上存有大量侵害“美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的店铺,既包括销售假冒美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又包括利用美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据此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运用可信时间戳的取证方式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证据固定,并向芜湖经开区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经审理,被控侵权商品名称中包含“美的”文字,商品上标有“”标识,位置醒目、突出,向消费者标明了商品的来源,属于商标性使用,将其与第5478888号 “”注册商标、第15713572号“美的”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芜湖经开区法院均支持了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为该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共计2005340元。

该类案件的审理,是芜湖经开区法院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利用升级,提高经济赔偿力度,是芜湖经开区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把握的重点与方向。只有严格保护,才能不断发展创造。此举不仅净化了网络销售市场,让消费者放心购物,让本地品牌越做越强,更优化了网络竞争环境,让知识产权成为企业不断发展的科技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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