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470448号“洋河”文字商标、第7830163号“梦之蓝”立体商标(指定颜色),第13176661号“梦之蓝”文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2010年6月17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商标普通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授权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包括“洋河”、“梦之蓝”等在内的所有注册商标,并有权以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对侵犯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投诉、起诉、申诉等。2018年9月17日,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调查人员发现,大润发超市销售的品名为“中国梦二十年”的白酒,涉嫌侵犯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此,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苏梦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洁酒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费用10000元。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注册的商标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洋河”文字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虽然江苏梦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洁酒厂虽然位于洋河镇,但作为同行业且位于同地区的企业对此理应知晓,应当规范使用地名,合理避让“洋河”文字商标,避免侵犯“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案涉白酒外包装盒以及瓶身多处突出使用“洋河”文字,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应当认定为商标性使用,虽与“洋河”注册商标文字造型略有差异,但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发生混淆,误认为案涉白酒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存在某种联系,侵犯了第1470448号“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涉白酒瓶身与第7830163号“梦之蓝”立体商标(指定颜色)中展现的梦之蓝白酒瓶身相比,均为流线型瓶体,色调均为蓝色,上部为旋转式瓶盖,瓶体大小相当,正面均有椭圆形标牌,视觉效果相当,两者构成近似,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发生混淆,侵犯了第7830163号“梦之蓝”立体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涉白酒由江苏梦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品,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洁酒厂进行生产,因此江苏梦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洁酒厂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声誉,江苏梦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洁酒厂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案涉侵权产品的数量、价格等因素,酌定江苏梦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洁酒厂向苏酒贸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公证费800元、购买案涉白酒33元。本案宣判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合法经营是商业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前提。在国家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时代背景之下,侵权人企图通过傍名牌,蹭他人知名度的违法行为创造交易机会,获取不法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洋河”系驰名商标,江苏梦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洁酒厂虽位于洋河镇,但作为同行业且位于同地区的企业对此理应知晓,应当规范使用地名,合理避让“洋河”文字商标,避免侵犯“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实际与此相反,江苏梦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区洋河镇洋洁酒厂正是借该地理位置之便,行鱼目混珠、假冒混淆的侵权行为。为此,芜湖经开区法院加大判赔力度,判决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同时承担合理开支费用。芜湖经开区法院 吴杰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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