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上午,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由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这是该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防城港市检察院、海监部门、渔政部门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30多人应邀参加旁听。 据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12日上午6时许,被告人温某与其妻子被告人许某从防城港市东湾化工码头驾驶渔船到东湾30万吨码头对出海域下“地笼”捕捞水产品。二人总共下“地笼”80个,非法捕捞渔货物63公斤。 二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造成了生态资源破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为此,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修复生态,履行增殖放流或委托第三方增殖放流,并在防城港市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责任。二被告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该案择期宣判。 【以案说法】 1.公益诉讼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制度。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作者: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林芳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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