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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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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朝 发表时间:〖 2019/5/6 浏览人数:〖 366771

    近期,审理了一些借款合同案件,其中涉及保证人需承担责任的,而保证人往往以“我没有用钱,钱都没见着,我还款冤枉啊”等理由抗辩。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条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列举几种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新乐市人民法民三庭: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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