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 
投稿: 57028
您现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案例评析 > 详细内容
权利消灭裁判种类的适用
直到底部
分享:
作者:杨婷 发表时间:〖 2018/12/5 浏览人数:〖 557141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甲向法院起诉舅舅乙,要求分割外公、外婆的遗产,而甲的外公外婆分别于1980和1981年去世。乙向法院提出抗辩,称继承开始已超过20年,甲不能要求分割遗产。
    意见分歧:
  我国《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提起诉讼。从本条规定看,乙的抗辩成立,甲确实不能要求分割遗产。但在本案处理中产生如下两种争议:
  一、本案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为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乙提出的超过20年不应分割遗产是诉讼时效的抗辩,所以应当适用该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为《继承法》明确规定超过20年的不得提起诉讼,因此不得提起诉讼的含义应当是没有诉权,没有诉权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评析:
  笔者认为,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探讨本案首先应当明确何为诉讼时效,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魏振赢教授主编的《民法》教材中诉讼时效的概念表述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这其实也是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均认可的。本案中,甲按照《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已经“不得提起诉讼”,其要求分割遗产的请求权已经消灭,而不是过了诉讼时效,则本案乙提出的抗辩应不属于诉讼时效的抗辩,甲没有诉权,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返回顶部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首页
文章获评星级:
网站推荐理由:
本文作者权利:
权利时效起止: 自登载日起一个月
原创文学
调研之窗
案例评析
文章信息
荣誉殿堂
相关文章  
“家门口”的培训 助力人民调解提质增效
西乡法院:法官情法并举 调解涉企纠纷
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
关于交通肇事者找人冒名顶替的行为是否...
农民工工资岂能拖欠?和龙法院快审快结...
关于刑事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探讨
从一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引发的思考
上一条信息: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下一条信息:原告要求返还超过法律规定利息的主张能否成立
中国先锋头条网  ©2015-2022  版权所 违者必究
网址:http://www.zgxianfeng.com  投稿邮箱:zhongguo_xianfeng@163.com
本网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转载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