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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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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婷 发表时间:〖 2019/3/2 浏览人数:〖 245914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一
    被告:王某二
    被告:王某二
    原告诉称:原告夫妻二人系马庄村村民,与被告系邻居。原告的房屋系1997年建成,之后原告全家在此居住。2015年3月21日,原告发现自家大门打不开,紧接着发现墙壁出现裂缝,经查看,发现被告家有流水声,原告遂关闭被告家水管总阀门,并与被告联系。之后,原告家的屋面及墙面出现大面积的裂缝,并有墙体脱落。被告回家查看,因他家漏水已导致地面悬空、地基下沉。现原告家中无法居住,多次与村、镇协调未果,原告遂2018年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一辩称,我与两原告之间没有相邻关系,我也不是马庄村12组068号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实际占有使用人。该房屋由我的儿子王某卫实际管理使用,原告不应把我列为本案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二辩称,我与两原告并不相邻,我也不是马庄村12组068号房屋所有人及实际占有人,也没有在该房屋上行使任何权利或承担任何义务。我的户籍及住址都不在马庄村,我是渭河发电厂的职工。我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三辩称,我家上下水系统完好,根本不存在让原告给我家关闭水管总阀的事实,我家也没有漏水、渗水地面悬空的问题。原告家房屋塌陷及我家房屋塌陷都是因为原告家门前西侧的地窨子流进大量污水、雨水浸泡造成的,这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我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审理】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马庄村12组068号房屋实际由被告王某三管理及使用,被告王某三应为本案适格被告。原告申请对其房屋坍塌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载明是由于原告房屋的西侧有大量的外来水浸渗到该地域的地基土内,使该房屋产生不均匀沉降,是导致申请人房屋出现裂缝、坍塌的主要因素,被告王某三实际占有并使用的马庄村12组068号房屋在原告房屋西侧,故应由被告王某三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王某三辩称的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西侧来水表述不明确一节,因鉴定机构在进行现场勘察时,要求进入被告家中进行勘察,鉴定机构对原告房屋裂缝、坍塌的原因进行鉴定的同时对被告房屋进行勘察是必要程序,而被告王某三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人员进入其家中,由此可以推断被告持有但拒不提供的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内容不利于被告,其应承担鉴定的不利后果。
    关于被告王某三辩称的原告家裂缝、坍塌的原因是因为原告家门口的地窨子及排水沟因下大雨而塌陷所致一节,因第二次开庭时鉴定人员到庭明确表示原告房屋裂缝、坍塌的原因与地窨子及排水沟无关,且被告王某三亦未提举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某、李某某房屋损失人民币268863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相邻排水关系,原告家的屋面及墙面出现大面积的裂缝,并有墙体脱落、地面悬空、地基下沉等是否系被告家漏水导致。
    相邻排水关系包括自然排水相邻关系和人工排水相邻关系。水往低处流是一种自然规律,在相邻各方形成自然排水相邻关系。大陆法系传统民法基于相邻关系理论认为,对于自然水流,低地所有权人不得阻碍,即低地所有权人负有不作为的承水义务。若低地所有权人违反此项义务而阻止水流自然下泻,则高地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屋檐滴水的处理是人工排水相邻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建造房屋时,应从两个方面避免对相邻方的损害:一是应避免屋檐水直接滴落或溅落在他人房屋、门窗的现象;二是不得“以邻为壑”,即不得将排水的负担转嫁给相邻方。因房屋滴水对相邻方造成损害的,相邻方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99条规定,一方必须使用相邻方的土地排水的,相邻方应予准许。但排水方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排水方适当补偿;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的,向相邻方土地排水毁损或可能毁损相邻方财产的,相邻方可以要求排水方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本案中,对涉诉房屋坍塌原因进行鉴定后,鉴定结论载明是由于原告房屋的西侧有大量的外来水浸渗到该地域的地基土内,使该房屋产生不均匀沉降,是导致申请人房屋出现裂缝、坍塌的主要因素,虽对西侧来水表述不明确,但鉴定机构对原告房屋裂缝、坍塌的原因进行鉴定时,被告王某三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人员进入其家中,由此可以推断被告持有但拒不提供的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内容不利于被告,其应承担鉴定的不利后果。故应由被告王某三赔偿原告家房屋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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