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7日,唐开军与芜湖文晟光伏公司签订了5年制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唐开军在芜湖文晟光伏公司任钢化组员一职。2016年12月2日,唐开军因病请假。2017年3月23日,唐开军与芜湖文晟光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芜湖文晟光伏公司向其出具了离职证明,但并未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病假期间的计薪天数应为79天。唐开军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202.67元。随后,唐开军向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芜湖文晟光伏公司支付其病假工资5280元。经仲裁,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芜湖文晟光伏公司支付唐开军病假工资3923元。唐开军不服该裁定,起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芜湖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3月23日,唐开军病假期满后在离职证明上签字确认,能够证明系其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合法有效。关于唐开军病假期间的工资,因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病假工资的发放标准,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期间其病假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该标准是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只要不低于该标准发放即为合法。因此,唐开军病假期间计薪日79天,其病假期间工资应为3922元(1350元/月×80%÷21.75天/月×79天)。
关于上述计算公式,其中的1350元/月即是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而月计薪天数21.75天,是365天(全年日)-104天(休息日)÷12月得出,因为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故折算月计薪天数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芜湖经开区法院 吴杰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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