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事案件中涉及证人出庭、鉴定、评估程序的日益增多,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许多案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争议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鉴定人员出庭有利于更好的就鉴定事项进行专业阐释,有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明确责任主体,作出更为公正、合理的判决。但在实务中,我们遇到了这样一些问题,就是有关证人、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费用,由谁负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这就明确了证人、鉴定人行使出庭作证费用请求权的对象是当事人,而法院只是起到了一个辅助两者之间债务履行的作用。而非像一些当事人所理解的,我已经交了鉴定费,鉴定人就应有义务出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依然强调了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费用由一方当事人先行垫付,而非包含在了鉴定费之内。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出庭费用补偿范围包括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费、日津贴费、异地出庭差旅费等经济损失。这些作为审判人员,我们应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以利于当事人明确、合理地处理自己的诉求,减少办案中不必要的误会。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民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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