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在房屋易主后既不交纳房屋租金,又拒不搬出,被三房东诉至法院。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三原告返还房屋并支付租金18000元。 坐落于德安县宝塔大道新城华庭小区某门面房屋原归案外人刘某所有。2014年6月刘某因需资金周转,向安某、谢某、董某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房地产抵押合同。以上两份合同均在德安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并在德安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2014年12月案外人刘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该诉争房屋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 12月31日止,租金18000元/年。合同签订后,李某使用上述房屋用作经营至今。2014年10月份,安某、谢某、董某以刘某不能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三原告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因刘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该房产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最终三原告同意将该房产抵偿刘某债务。2016年12月8日三原告取得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此后由于李某拒不搬迁又不向三原告支付房屋租金,故引起诉争。 法院审理认为,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属于承租人能够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情况。诉争房屋设立抵押的情况已作登记,被告李某在承租房屋时对诉争房屋的状况有条件进行充分的了解,李某应知道房屋之前已进行抵押却仍承租房屋,其承租权不能对抗三原告所取得的物权。李某在安某、谢某、董某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后仍坚持占用诉争房屋并拒绝交付相应使用费用的行为,侵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利,三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腾退诉争房屋并支付侵占房屋期间的租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德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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