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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安首例骑自行车撞人致死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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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娟 发表时间:〖 2017/9/21 浏览人数:〖 58679

德安首例骑自行车撞人致死案,昨天在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7月14日早7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杨某驾驶人力二轮自行车,沿德安县蒲亭镇石桥路左拐弯进入永兴路,车辆行至永兴路28号门口路段下坡时,因车速快,操作不当,将前方横过马路的行人杜某撞倒,造成杜某后脑着地受伤,经德安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及时委托路人报警(受害人儿子李某也同时报警),并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在医院接受了公安机关传唤。案发后,被告人与受害人杜某家属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分期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43万元,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交通肇事后及时送受害人前往医院救治,并在医院等待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人杨某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其所在社区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可依法对被告人杨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德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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