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自己的车辆在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理所当然地赔偿损失,可真的是这样吗?
家住芷江的李某,在2017年1月的一天因酒后驾驶将张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后李某车辆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替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费等各类费用共计7万余元。事后,该保险公司找到李某索要这7万余元垫付款项时却遭到李某拒绝,李某给出的理由是:我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该保险公司便将李某告上法庭。2017年8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在判决生的李某,在2017年1月的一天因醉酒驾驶将张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后李效后20日内起偿付该保险公司7万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要求向侵权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所以,法官提醒,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司机朋友一定安全驾驶,否则,因自身违法行为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也不会“保”你。(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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