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周某与杨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杨某杰。2013年,因居住地修建水电站,杨某一家三口获得补偿款74758.26元。不料二人于2015年6月18日离婚,离婚后,男子杨某并没有将该笔款项的剩余部分按比例分配给周某和儿子杨某杰,于是周某便一纸诉状将杨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偿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其都享有分配权,应当予以分配。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杨某在十日内支付给周某22582.2元。 如今,因离婚导致的财产纠纷案屡见不鲜,双方当事人为争夺财产不顾亲人感受甚至大打出手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很大一方面的原因就是因为当事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等其他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拥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当事人在分配财产时还得理性对待。(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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