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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养子女,法律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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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健 杨彬 发表时间:〖 2017/8/11 浏览人数:〖 44118

典型案例:家住芷江的男子周某和女子刘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受农村传统观念的影响,两人一直想要一个儿子,但由于计划生育的限制,该想法也一直没有实现。后周某和刘某通过一份《抱子过契书》将同村男子张某和女子郑某的亲生儿子张某某收养作为养子。岂料张某某在周某家生活了不到半年便又跑回了自己亲生父母家。于是,周某与刘某便找到张某某协商赔偿事宜,两人要求张某某每月支付1800元生活费直至两人死亡,而张某某则以双方未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为由拒绝了周某和刘某的要求,于是周某两人便将张某某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7月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经审理,法院依法驳回了周某和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周某和刘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会被驳回?收养孩子到底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本法第6条还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而本案原告周某和刘某在已有两名女儿的前提下又再次收养了一名男孩,此种收养行为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当然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对原告周某和刘某自然也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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