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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被告死亡的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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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明 发表时间:〖 2017/7/5 浏览人数:〖 352403

 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案件终结诉讼,但被告死亡的案件在其他情况下如何处理,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本文从审判的角度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就被告死亡后,有无遗产,有无继承人,有无责任承担人的不同情况下,案件的处理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被告死亡,有遗产,有继承人的案件需要根据继承人是否同意参加诉讼分别对待。(一)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的,变更继承人为被告,继续审理,已经进行的审理对变更后的被告仍然具有法律约束里,但被告仅以继承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赔偿责任。(二)继承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终止诉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死亡,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案件没有适格的被告,无法进行审理,应当终止诉讼。原告应以继承人为被告,另行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第三种意见认为,如果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的,不能简单地直接将其列为被告,但是判决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应当将其列为第三人,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被告死亡的案件,还需要同时满足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才能依法终止诉讼,第二种意见的处理方法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依照本条规定,继承人不同意参加诉讼时,通知其作为被告承担诉讼,这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继承人清偿债务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没有继承遗产,也就不用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法律尊重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就不能简单的不论其意思表示,而一概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尤其是在继承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参加诉讼情况下,不能将不同意参加诉讼的继承人列为被告,但是,案件的处理与该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故应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被告死亡,有遗产,无继承人案件的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终止诉讼,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死亡,案件没有适格的被告,无法进行审理,应当终结诉讼。遗产依照继承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是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故原告应以遗产承受人为被告,另行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在查清遗产的情况下,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及时通知民政部门或者被告所在集体,参加诉讼,同样仅以继承的遗产的价值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被告死亡案件,需同时满足三条规定才能依法终结,这个问题已经在上述第一个大问题中进行了阐述,此处不再重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案件主体是公民、法人,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二种意见认为案件应继续审理,查清遗产,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民、法人,而不是公民、法人的财产,主体不对,故不能判决以死亡的当事人的遗产承担责任。再者,在一方当事人(被告)死亡的情况下,财产线索不容易掌握,难以查清遗产,由审理法院通知民政部门或者被告所在集体,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清遗产,及时审理案件,减轻当事人诉累,化解社会矛盾。
    三、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案件处理。被告死亡,没有遗产,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案件应当追加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由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在其应当承担的义务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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