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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手机号码应由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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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明 发表时间:〖 2023/1/27 浏览人数:〖 467664

    【基本案情】:
     张某为13140066666手机号码原始机主。2010年7月1日,申某伪造张某的身份证办理了补卡过户手续,12日,申某将号码过户给赵某。9月4日,牛某以20000元的价格从赵某手里购买了该手机号码。
    9月21日,原手机号码持有人张某发现自己的手机号码不能使用,查询后得知号码已过户给别人,遂要求将该手机号码过户给其本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又重新将该手机号码过户给张某,并将牛某正在使用的该号码停机(尚有720元话费余额)。
    牛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恢复其手机号码正常使用,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而被告认为原告拿到的手机号是由申某伪造张某身份证办理了补卡过户手续得到的,将原告的卡号停机其并不存在过错。
   【观点分歧】:
    该手机号码到底该有谁使用,责任应如何承担?一种观点认为,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购得手机号码,被告在其不存在过错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的号码停机并转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手机号码系案外人申某伪造张某的身份证取得的,被告没能尽到审慎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被告已经将号码恢复给原机主张某,不应再恢复给原告,但应当赔偿其相应损失。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当追加申某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评析】:
    原告牛某的手机号码系案外人申某伪造张某身份证后取得的,被告未尽到认真、严格的审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现被告已将号码回复给原机主张某,不应再回复给原告,但应赔偿其相应损失。
    一、本案涉及多层法律关系。原始机主张某和原告牛某同被告之间均系通信服务合同关系,申某伪造张某身份证补卡的行为对张某和牛某构成侵权关系,申某与赵某及赵某与牛某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从原告诉请看,原告仅向被告提出违约之诉,那么法院应依照原被告之间建立的特定通讯服务合同关系做出判决,而不应随意追办当事人。
    二、造成原告对所购号码不能正常使用的原因有两个:(一)申某伪造张某身份证补卡过户的侵权行为(二)被告对伪造证件审查不严的过失行为,二者与原告的损失均由因果关系,现原告选择向被告主张赔偿权利,那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后被告还可以另案向申某主张权利。
    三、原告从赵某处购买的手机号码属善意取得,我国现行法律保护善意取得者合法权益。故本案中的手机号码假设被告尚未将号码回复给原始机主张某的情况下,应归原告合法使用,但是现在被告已将该号码恢复给张某,所以原告请求再将该号码恢复给自己已无可能,也无必要。原告可将话费余额和购号价款一并向被告主张赔偿,这样既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损失又得到了赔偿,同时缓解了张某与申某及被告之间的矛盾。
本案的争执焦点是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又重新将该手机号码过户给张某,并将牛某正在使用的该号码停机(尚有720元话费余额)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如何进行赔偿。该案的发生暴露了网通公司关于办理手机卡业务存在制度上的漏洞,如果完善制度,规定只有卡号本人拿有效身份证才能办理开通、销号、停机等业务就不会有本案的发生。建议网通公司不要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了社会利益。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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