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杨某(男)与孙某(女)200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15年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孙某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后孙某私自将孩子姓氏改为孙姓,杨某得知后,多次找到孙某,要求把儿子姓氏改回杨姓,均遭拒绝。2016年杨某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孙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行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恢复儿子的姓氏。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虽已离婚,但是双方对子女的监护责任不会改变,孙某作为直接抚养人,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更改孩子姓氏确属不当,现原告请求恢复孩子的姓氏,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性,也可以随母姓。最高院1993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或者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父或者继母姓氏引起纠纷,应责令恢复。2002年公安部有个批复,表明对于离婚一方未经协商达成一致,单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因此,可以理解为父母一方,单方擅自决定不当,即一般情况下,无特别理由,父或者母不得单方决定、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本案中,被告孙某未经原告杨某同意,单方更改儿子姓氏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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