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江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徽某安全防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承办人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内并未向法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办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存款和车辆,同时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但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承办人与被执行人的负责人沈某联系,沈某对法院判决并无异议,但表示暂时没有能力支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江某某因工受伤,急需治疗费用,情绪激动,多次到法院吵闹,表示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是故意拖欠拒绝执行。承办人多次与沈某联系,沈某不再接听法院电话,也不愿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承办人到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发现工商登记的公司住址挂牌的是安徽某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而非本案的被执行人。承办人在工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安徽某安全防范有限公司与安徽某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虽系两家独立的公司,但其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某某,两家公司在出资和经营上联系密切。但安徽某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告知承办人,被执行人安徽某安全防范有限公司与他们公司并没有任何关系。案件陷入僵局,被执行人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负责人也躲避法院执行。承办人在与安徽某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谈话过程中得知一个重要信息,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现正在境外。承办人告知安徽某保安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因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以法院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张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关信息也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很可能被限制出入境。该公司负责人表示需要和领导沟通后回复。过了几日,被执行人安徽某安全防范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沈某主动联系承办人,将拖欠的执行款和执行费交至法院账户,承办人及时将执行款退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就此了结,申请执行人对承办人的工作能力也给予了充分肯定。
通过本案的执行,也给予承办人启示,对待不易执行的案件,在穷尽各种执行强制措施外,要同时发挥主观能动性,找到案件突破口,对症下药,这样才能提高执行效力。(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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