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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典”说法:你对夫妻共同债务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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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鲁克金 杨娥 发表时间:〖 2023/2/21 浏览人数:〖 346764

近日,城固法院利用云上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刘某与黄某系同学关系,于2011年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生育一子刘小某。2016年至2018年原、被告陆续从事餐饮行业,但投资经营均失败。后双方外出务工,因经济问题发生不睦产生矛盾,刘某于2021年诉至本院要求与黄某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后刘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黄某离婚,法院受理后,因被告在外务工,向其电子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
审理经过: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被告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产生争议,被告称在经营饭店过程中,仍有170000元债务未清偿,原告称生意经营期间,经济支出均由被告负责,对被告所称债务不知情亦不予认可。经与原、被告沟通,承办法官认为,原、被告之间争议焦点明确,且二人育有一子,调解结案更有利于平和化解纠纷和未成年成长。故承办法官积极利用云上法庭先后组织调解三次,期间就夫妻共同债务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释法明理,在了解相关规定及理性考虑后,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夫妻共同债务仍不了解,以至于引起一些不必要的纷争,《民法典》就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
1、夫妻就债务达成合意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2、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关键词:共同意思表示,日常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需要
案件审理过程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根据案件事实,提交的证据等进行综合考量,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划重点:夫妻共同债务产生后,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或者生效裁判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作者:城固法院  鲁克金、杨娥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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