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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视“典”| 将这些信息分享到群,你已经侵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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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瑞海 发表时间:〖 2022/12/16 浏览人数:〖 789890

经典案例
小郑和小鹏本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但最近发生的一件事闹得两个人的关系出现了问题。2022年6月,小郑和小鹏在一个有着50多人的微信群中产生了矛盾并且发生了口角纠纷,小鹏一气之下将一些小郑的照片、包含小郑个人信息的资料发到了微信群中,资料中记载的信息包括了小郑的身份证信息、家庭住址、父母的个人信息等。小郑认为小鹏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遂将小鹏起诉至法院,希望小鹏能在微信群中公开向自己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法官说法
当下我们都生活在互联网时代,保护个人信息不仅关乎着私人生活的安宁,也关乎着社会的稳定和谐。本案中,小鹏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法院对于小郑的诉求予以支持,小鹏应停止侵权,立即删除保存在手机中小郑的个人信息资料并且在微信群中向小郑进行赔礼道歉。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没有经过他人允许禁止在网络上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以免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权,同时,在面对个人信息被侵害时,也一定要果断的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撰稿人:尹瑞海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试用期工作人员 初审:李岩峰 复审:赵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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