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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中院少年庭到三原县法院征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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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路晓娟 张丽丽 发表时间:〖 2015/8/29 浏览人数:〖 5070494

    8月26日,咸阳中院少年庭庭长南文光、副庭长张丽丽一行到三原县法院与该院院长焦鹏、主管刑事副院长权喜军、刑庭庭长唐香及相关工作人员就咸阳中院少年法庭讨论草拟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讨论稿)》进行了交流座谈,现场听取了三原县法院对该实施办法的意见建议。


    该实施办法是咸阳中院少年法庭为更好的贯彻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纪录予以封存”,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的降低刑罚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不利影响而制定的。
    会上,三原县法院刑庭庭长唐香介绍了该院近三年来少年审判工作情况,提出了在少年审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刑诉法实施以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直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执行中缺乏依据,难以实施。该办法的制定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办案人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咸阳中院少年庭自2013年6月份成立以来,高度重视规范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先后制定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一审刑事案件的暂行规定》、《关于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心理疏导工作的决定》、《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工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从法律程序上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咸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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