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文瑶 冯镜光 防城港中院
为建公路,村民土地被征用,收到通知,男子拒领补偿款。一条已经建成通车的公路,却在投入使用几年后被要求拆除。日前,一起村民状告乡政府的土地征用及行政赔偿纠纷案件,因超过2年法定诉讼时效且无正当理由,被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2008年,为进一步解决沿线群众交通出行难问题和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上思县规划建设一条由叫安至汪乐的三级公路。随后,县政府组织公路所在乡镇干部于同年6月份开始走村进户,发动宣传。乡镇干部一方面进行征地拆迁,就被征地户所涉及的土地进行丈量确认,另一方面与被征地的村屯和农户签订《征地协议书》。与此同时,县政府下发了《上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思县叫安至汪乐三级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方案的通知》,并在县政府公开栏、宣传栏及乡政府等多处张贴予以公示。 叫安乡那荡村村民韦某等4人在2009年10月27日接到乡政府下发的被征用土地面积以及应得土地赔偿款的书面通知后,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一直未领取补偿款。直至2014年,韦某因与上思县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征用土地补偿纠纷,先后向上思县人民法院、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对其征地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是一、二审法院均以超过2年的法定诉讼时效为由,驳回韦某的起诉。 对于一、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定,韦某表示不服,遂再次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防城港中院审监庭法官在接到韦某的申诉书后,通过调阅案件相关资料查明,韦某以相关单位没有进行征地公告,在无征地批文和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所承包的耕地强制施工为由,将上思县政府、国土局和交通局起诉至法院。经审查,韦某等村民于2009年10月份接到通知,获知其户土地被征用的情况,至今已有六年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指导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据此,防城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韦某再审申请的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