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栾彩云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近日,由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郭某因容留他人多次在其出租房内吸毒,被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情回放】 郭某是防城人,2014年7月10日至24日期间,被告人郭某在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镇盛隆生活区旧路口上思特色餐馆背后出租屋,容留许某、郭某某、吴某等人多次在该出租屋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被前来巡逻的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是指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提供场所可以主动提供,也可以被动提供;可以有偿提供,也可以无偿提供;不管是在自己家里还是在出租房内,亦或是在酒店等场所,都可以构成该罪。 【温馨提示】 毒品,以其昂贵的价格和催人意志的特性,让知道其害处的人唯恐避之不及。然而在现代快节奏,压力大,诱惑多的社会中,不少人开始加入吸食毒品的行列,有人为之付出自由、健康、家庭乃至生命的代价。国家为了控制毒品的危害,将毒品犯罪作为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之一,容留他人吸毒也是在打击范围之内。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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